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,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、压力容器(含气瓶)、压力管道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、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。
①锅炉:蒸汽锅炉、热水炉等。
②压力容器: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,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。
最高工作压力≥0.1MPa,和最高温度≥标准沸点的液体,容积≥30L且内直径≥150mm的容器。
盛装公称工作压力≥0.2Mpa,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≥1.0Mpa气体,标准沸点≤60°C液体气瓶。
③压力管道:
最高工作压力≥0.1MPa(表压),且公称直径≥DN50mm的管道。
公称直径<150mm,且最高工作压力<1.6MPa(表压)除外。
④电梯
⑤起重机械
⑥客运索道
⑦大型游乐设施
⑧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:叉车、游览车等。
使用单位注意事项
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,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到:
● 投入使用前,使用单位应当核对特种设备出厂时需附有的文件:
①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
②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
③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
④ 监督检验证明等
●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,向直辖市或地级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。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。
● 特种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,并至少每月自行检查一次,确保特种设备运转正常。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。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、润滑、调整和检查。
● 特种设备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。
必须持证上岗
根据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,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取得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》,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。
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》每4年复审一次。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,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。复审不合格、逾期未复审的,其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》予以注销。